唯邁醫療丨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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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創新在即,在國產和進口較量高峰時(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是國家在政策上扶持國產設備在項目上有所突破,引導現有市場的轉向,促進國產醫療設備企業的有機整合和技術提升。
《方案》提到,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國產設備清單詳見文末)
《方案》的政策解讀當中提到,為鼓勵科學研究行業技術開發,國家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給予了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適用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研發機構,應于首次申報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時辦理退稅備案手續。辦理手續時需要的相關資料包括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出口退(免)稅備案表》等。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補繳已退稅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辦法》明確,文件施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為加速國產替代,多番支持國產的政策陸續密集出臺,鼓勵機構、醫院等采購國產設備,以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產業瓶頸,實現中高端醫療裝備自主可控。
日前,陜西省衛健委印發《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采購醫用進口產品,將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批。各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要進行五個環節的審批,分別是單位申報、專家論證、網上公示、部門集中論證、財政審批執行。
采購進口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中國境內無法獲取;
2.中國境內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
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
4.國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不能滿足需求。
廣東省不久前也發布《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出臨床急需進口醫療器械應當是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屬于臨床急需、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未獲中國內地批準注冊的,且已注冊產品無法替代的醫療器械,符合以上情況才能進口。
在采購進口清單方面,多省進行縮減裁量。
其中,浙江省財政廳公布了《2021-2022年度全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統一論證清單(醫療設備類)》的通知,數十種醫療設備移出進口清單,國產優先。被納入浙江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統一論證清單的醫療類設備共有195種。
廣東省衛健委發布關于《2021年省級衛生健康機構進口產品目錄清單的公示》,與廣東省衛健委發布的《關于 2019 年省級衛生健康機構進口產品清單》相比,可采購進口的醫療設備數量驟減,從132種降低到46種。
政策不斷上弦之下,部分國產先進領域正在快速實現進口替代。同時,隨著“十四五”醫療藍圖的落地實施,醫療新基建市場需求龐大,國內醫療器械市場將迎來長期擴容。
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實驗環境方面
(一)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凈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凈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設備;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一)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實驗室專用設備
(一)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干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五)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六)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
(七)電生理設備。
四、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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